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3-05-02 20:20:50 4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确认方法由于股权转让是企业转让财产的一种行为,自然会导致股权转让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2010-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亏损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的亏损,在确认年度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企业亏损一次扣除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亏损年度一次性确认亏损,税前扣除。其次,还有一个实际问题,即企业因故不能及时确认亏损年度的亏损,能否确认以后年度的亏损?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修订颁布了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发生的上一年度损失不能扣除的本年度也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扣除,然后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损失的扣除来源于调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收回确认年度不得超过5年。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本年度未进行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予以补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和扣除。其中,对于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允许弥补至损失发生年度,弥补的确认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法定资产损失在报告年度扣除。

由于上一年度的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付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追溯确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扣除不足,将推迟到下一年。

在扣除实际资产损失年度弥补后确认的亏损后发生亏损的,应当先调整资产损失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下一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进行税务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收政策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根据当期实际情况扣除,不再受当期扣除限额的限制当期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机关仍沿用旧税法的相关处理办法,要求扣除企业股权损失限额,引发了不少税务企业纠纷。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规定界定了投资损失。在确认亏损年度,作为企业亏损,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由纳税人确认。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损失不再受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的限制,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不能自行扣除,需报税务机关批准确认。实践中,关联方之间股权转让较为普遍,且价格不公平。为了堵住税收漏洞,税务机关一般要求股权转让亏损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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