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一般不能监督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监事对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负有监督义务。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与内设监事会的发展
国有大型重点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至今已经历了18个年头,对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外派监事会制度推动了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减少了政府多头管理,也有着自身的优势,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威慑性、专业性。如外派监事会与企业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和经济活动,与企业没有利益关系,不受被监督者利益的驱使,总体上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公正性。
但随着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公司法》的多次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发挥作用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国企股权多元化、资产证券化等对外派监事会的制度基础和运作方式产生了一定程度冲击。如随着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及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和境外国有资产比重越来越大等新情况不断出现,外派监事会如何有效监督面临着新的环境和法规、政策要求。
从监督实践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运作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外派监事会“行政”属性强,“市场”属性偏弱。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无论从起源、发展还是其创建的目的和社会基础看,都具有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监督制度的特点,监管方式存在一定行政化色彩。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新形势下,这种外源性行政化的监督模式难以适应国企公司化治理制度健全发展的规范性。
二是外派监事会的组织体系基本上停留在集团本级,难以随着集团组织结构的纵向拓展而延伸到子孙公司。在当前企业实体性业务活动更多地向子公司和孙公司转移,集团公司總部作为战略管控平台呈现“空心化”的情况下,外派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遇到了能力不足的困惑。同时,外派监事会监督企业大而多,深入企业不够,很难将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之内,监督面过窄。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监督链条脱节,某些业务活动远离了监督视野。
三是外派监事会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全程监督。被监管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能及时地发现和纠正,降低了监督效率,影响了监督质量。
综上所述,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国有企业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也面临着诸多难题和挑战。特别是外派监事会存在的不足,从根本上来说,与制度设计缺陷相关,也与企业产权变革和法规完善相关。
总的看来,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和内设监事会在性质和经费来源方面相差较大,但其目的都是依法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维护所有者与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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