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益法下,合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时,投资企业按其应享有的股权份额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合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配现金股利时,按应享有的现金股利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通常以调整投资时合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和当期应分摊(或折旧)的金额后的净损益为基础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合营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或合营企业损益的基础,往往不同于按账面净利润和合营企业股权份额确认的金额。一般来说,合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是以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的。投资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分配的现金股利,往往不同于确认的投资损益。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现金股利低于确认的投资收益(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损益调整部分)时,被投资单位分配的现金股利与确认的投资损益不同时,按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计提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抵销,当被投资企业的现金股利大于确认的投资收益时,有几种处理方法:<1,均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按照这种方法,合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实现的账面净利润部分应在利润表中反映出来。因此,将投资企业当期应收到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2005年1月1日,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权,对B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初始投资成本1200万元,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3500万元。20×5B公司净利润200万元,经公允价值计量调整后的净利润180万元;20×6年3月,B公司宣布派发20×5年现金股利200万元;20×5年初未分配利润600万元。不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及其他利润分配因素。
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200万元,B公司投资时确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应享有的股份为1050万元,商誉150万元(1200-1050元)。
在20×5时,a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54万元(180×30%),在20×6年的3月,按持股比例确认的应收现金股利为60万元(200×30%),超过54万元的投资收益,差额6万元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B公司600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5401000
投资收益60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例2:假设B公司公布3月20×6派发现金股利300万元。其他条件与例1相同。则a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方:应收股利B公司90万
贷方: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54万
投资收益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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