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烈保护法的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英烈保护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在视频中,网友熟悉的王尼玛在台上南腔北调、侮辱烈士洋洋自得。戏谑的台词包括董存瑞瞪着敌人的碉堡,眼中迸发出仇恨的光芒,他坚定的说,连长,让我去炸那个碉堡吧。我是八分青年,这是我的八分堡。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显然,违反了《英烈保护法》第22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规定。
(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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