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朋友投资款未还,经审判后,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相关义务,且玩起了躲猫猫。近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46岁的李某在四川等地经商,去年春节前,李某以承包工程为由,鼓动陈某与其合作,陈某同意后签订了合同并转账50万元。之后,陈某多次要求去工地勘查,了解后续事宜,均遭到李某的拒绝,无奈之下陈某起诉至温岭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50万元的投资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去年11月23日,温岭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请。但判决生效后,李某仍不还钱,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1月下旬,法院向李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付陈某的50万元及损失,并交纳诉讼费和执行费,李某的母亲代收了通知书。其后,执行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对于欠款事实,李某予以承认,但推脱生意不景气,没有偿还能力。
据法院调查,李某名下有一辆越野车,价格不菲;在温岭城区还有一套房子。遗憾的是,当法院查到房子时,李某已在判决后卖给了别人,获得了146万元的房款。但这笔钱,李某并没有用来还债。同时,他开始拒接法院的来电。
鉴于李某逃避执行,情节恶劣,法院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警方经审查后于今年8月正式立案受理。警方多次电话联系李某,告知其涉嫌犯罪事宜,并让其主动接受调查,但李某仍置之不理。
8月30日,李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被警方抓获。他还没被带回温岭,家人就主动与法院联系,并履行了李某所有的债务,不过为时已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已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提醒,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需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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