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制的统一性和独特性决定了国家只能通过其执行机构国务院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不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制。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制,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统一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最终处分权。也就是说,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拥有最终处置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国家有权在必要时统一配置资源,依法调整出资关系,合理调整国务院、省、市政府行使出资人责任的企业范围。二是引导权规范。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各级投资者代表履行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比如,确定国有资产经营范围,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大政策和政策;确定国有股权转让和产权交易规则;确定国有股权、产权转让所得的使用原则;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监督各级投资者代表履行职责和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全国统一所有制,中央和地方统一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所有制、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方针,进一步明确了统一所有制、分级管理的制度。这种管理体制有其历史渊源和历史合理性。然而,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这一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首先,在现实中,企业国有资产的形成是相当复杂的,既包括中央政府的直接投资,也包括地方政府的直接投资。在实践中,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经营主要由各级政府承担。二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一方面,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制重组改变了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另一方面,随着国有企业的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国有资产的重组和流动变得更加重要和频繁。所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及其责任,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利分工,以便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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