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款延期缴纳到什么时候?
时间:2023-08-18 19:02:43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期限为15天。主要依据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当场收缴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必须适应受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严重程度和减免应当适应违法行为。

申请环境行政处罚款分期缴纳可以吗?

申请环境行政处罚款分期缴纳是可以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是我国法律对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作出的明确规定。因此,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维护。

执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特定情形无法按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情况。例如,当事人因生病或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灾害,希望能够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是主观上拒绝接受处罚、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而是客观上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按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对此,行政机关应当将这种情形与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行为加以区分,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对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以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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