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本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些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不向主管机构申报就擅自设立营业场所,增设分公司或向主管机构申报,主管机构未经批准就擅自设立分公司进行营业活动,这些行为是违法的,但这些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性质不同。因此,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刑法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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