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标准:
1、违约时间不同,实际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满后,预计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满前;
2、提起违约责任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实际违约的违约责任可以在违约后一段时间内提出;
3、预期违约只是违约的可能,而不是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实际客观的违约;
4、违约形式不同,预期违约是对整个合同的破坏,是对承诺的完全违反。实际违约包括不履行、延迟旅行、不当履行等不完全履行;
5、处理方法和后果不同。预计违约发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提供履行担保。获得必要的履行担保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大陆法系与之相对应的是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表示其将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两者的区别为:
一、前提条件不同。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无此要求。
二、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是他方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而在预期违约中,明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暗示所依据的理由则不限于财产的减少,还包括债务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履行、商誉不好,实际状况表明有违约之危险。
三、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由此可见,虽然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者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但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范围及救济手段较之不安抗辩更为广泛。不安抗辩权仅允许非违约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性质是防御性的;而预期违约却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及索赔损失的权利,并得作为诉因提起诉讼,其性质是攻击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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