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广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多次未依法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且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虚假记载主营业务收入和在建工程,该系列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有关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报告和公告真实、准确重大信息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XX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刘某某、刘某某。我会依法对刘某某和刘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和1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会依法对刘某某实施10年证券市场禁入。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95号),并向刘某某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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