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穿拖鞋的处罚具体如下:
1、开车穿拖鞋应处以记二分,并处一百罚款的处罚;
2、如果开车穿拖鞋发生事故,即使在整个事故中该司机没有责任,事故责任由另一方承担,该司机也要接受交警对其穿拖鞋开车的行为的处罚;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穿拖鞋驾驶车辆有专门规定,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体划分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无过错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的程度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则只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如果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都无过错的,则对应损失由双方分担;
4、交通事故如果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
开车穿拖鞋出事故对方有责吗?
没有规定说穿拖鞋发生交通事故就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说法。
发生事故时,如果有一方司机穿拖鞋,但是在整个事故中,该司机没有责任,那么事故责任由另一方承担,但该司机要接受交警对其穿拖鞋开车的处罚;如果根据事故情况,双方都要承担责任,那么穿拖鞋的司机除要承担事故责任外,还要接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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