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执行裁定后怎么办
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应当先送达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人收到执行申请或者转移执行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出异议,以保证司法公正。执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理由成立的,责令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责令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标的物的执行;理由成立的,裁定驳回。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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