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事后报警的处理方式为:如果存在人员受伤,应当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及时联系投保的保险公司。随后撤离至安全地带,等候交警到达现场。交警到场后,配合调查。
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处理损害赔偿的事宜。
发生交通事故未报警事后伤情加重引发赔偿争议
以为是简单电瓶车与电瓶车之间的碰擦事故,受害者以为休息几天就无大碍,不料伤情不见好转反而扩大,受害者的损失如何赔偿?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官裁定,肇事者只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赔偿26000余元。
王某与李某原均就职于句容市某电子公司。2014年2月的一天早上,王某晚班下班后便驾驶电动车准备回家,当行至公司门口时,与对向交会行驶的李某(前往该公司上早班)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随即,李某家人便将王某送往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后王某在家休养。
几天后,王某回公司上班一天后,其腿部又出现红肿不适之症。后王某便又在家休息,期间,李某母亲用艾草熏蒸的方法以帮助王某恢复伤情。过了一段时间后,王某又到公司上班一天。因伤情不见好转,王某随后前往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被诊断为:左侧股骨下段、胫骨上段、腓骨上段骨挫伤;左膝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膝前交叉韧带、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积液及软组织水肿。接着,王某在李某家人的陪同下便前往南京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王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在索赔未果后,王某将肇事者李某告上了法庭。
然而,就是这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却让承办法官犯了难。因为在双方驾驶电动车在单位门口发生碰撞,未通过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事故现场无法还原,致本起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
于是承办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按照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法院确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由王某和李某各负同等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认为该案中,事故发生后,王某明知腿部红肿、伤情未能痊愈,仍两次前往公司工作,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失,故可以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酌定由李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经过核算,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26000余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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