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合资企业的长期股票投资计算,通常占股票的20%到50%。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2、对投资收益的处理。成本法可以理解为收入实现制,无论是利润还是损失,在被投资企业宣布分红时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增加或减少投资,一般不调整。权益法对应地可以理解为权利发生制,投资企业年底有利,无论如何,都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长期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继后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被投资单位账面价值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作为投资收益;超过投资单位账面价值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从而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当改为成本法核算,并进行追溯调整。若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有差额的计入当期损益;若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成本法转权益法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当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当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为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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