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编剧是个体智力劳动者,面对文化企业是弱势群体。本学会依据《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发表以下声明:
一、维护编剧的署名权
1、影片排名顺序,依据《著作权法》第15条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的规定序列在影片上排名。除合同约定外,未有编剧书面许可,影片不可将他人挤进编剧署名。
2、报刊媒体,影院海报,后期出版的各种音像制品,包括发行VCD、DVD等产品封面广告,诸多有关影片的宣传,都不得忽视和有意抹掉编剧署名,侵害编剧的署名权将被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
二、维护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三、维护剧本著作权使用支付报酬及合同的公平权
四、维护影视剧本的改编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剧本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凡根据影视剧本改编小说,戏曲等其他文艺形式的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版权费用。在使用时注明原作,不得损害原作者的署名权。
五、维护编剧享有影片的荣誉权和不受歧视的权益
电影是集体创作的产品,在影片获得奖励和荣誉时,编剧享有主创人员的待遇和奖励,不得有贬损编剧的荣誉和歧视编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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