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的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B厅41-43号
二、天津华侨回国定居的办理条件
1、华侨申请回国来天津市定居,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因出国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2)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后迁入外地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再出国的华侨;
(3)在国外出生并且配偶或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华侨;
(4)按照我市引进人才政策引进的非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5)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件引进的华侨高层次专业人士,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6)在我市直接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的非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2、华侨申请回国来津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2个月或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90天。
3、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国内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应凭证的住房。
4、有稳定生活保障。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本人正常生活的工作收入、退休金、养老金、存款等,或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三、天津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五条规定: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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