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0日晚上,来自山东省鱼台县的青年王某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沿闵行区华宁路北向南行驶,行至银春路口北侧向右转弯时,与一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酿成交通事故。事故摩托车驾驶员和一名乘客均因颅脑损伤死亡,另有一名乘客因重度颅脑损伤。交通事故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逃逸。在王某逃逸期间,王某的同乡,在上海一物流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李某暗中与王某通谋,为王某逃脱罪责,他多次向公安机关谎称肇事车辆不是王某驾驶,并作出假证。李某的行为已涉嫌犯包庇罪,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8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李某及其物流公司与被害人及其亲属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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