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证发放对象:
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办理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居住证相片回执(或二代身份证原件)。请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申办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二)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地址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工作单位(居、村委)等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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