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4月2日,我国废除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相关人员不再进行收容教育处罚,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一般嫖娼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果嫖娼行为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罪”处罚规则
一、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
二、如果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1、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故意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
(1)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目的。
(2)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已废止)》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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