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公司注销了还有尾款应如何收回
一、公司注销了还有尾款的收回方式如下:
(1)公司注销后,可由原公司股东共同证明在另一家公司的余款;
(2)如果是属于原公司经营收入,就可书面委托原股东之一收取该余款;
(3)如果是属于原公司对职工个人未支付完的款项或者是应付第三方债权人的债务,则应该出具书面证明请求另一个公司对具体人支付余款。
二、公司注销流程是什么
1、到国税拿表格;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
3、拿着两张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账户销户;
4、法人拿着上面的国税、地税、银行销户的证明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5、选择当地一家主流报纸,刊登注销公告;
6、登报45日后,法人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7、法人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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