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毁坏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为其他用途的情况。数量较大依照《破坏土地的解释》,
①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②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③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
④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属于“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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