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借款人怎么区分,还是一样
时间:2023-03-12 21:11:15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二者定义不同

债权人是指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务人是指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二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免除权、撤销权等权利;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3、二者主体范围不同

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一、债权转让后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是否继承承担责任

1、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民法典》在规定在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是指债务人可以其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受让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的抗辩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以主张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辩事由。

(2)合同订立后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其他一切事由,例如,可撤销合同、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原债权人的不当履行、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免责的意思表示等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

(3)只要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有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一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

2、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在合同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不易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从法律和理论上搞清楚,容易将二者混淆,甚至个别人或者组织恶意以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代为履行债务说成是债权的转让,从而逃避自己的债务。当然,如果将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后,债权转让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债权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的权利有哪些

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具体包括:

1、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保证人所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即使债务人放弃上述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主张,因为保证人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并非代为主张,而是基于保证人的地位而独立行使。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其他类似权利有撤销权和抵销权。

2、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既可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行使: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此处所谓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住所变更的时间,必须是在保证合同成立之后,而不能是成立之前或当时。

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债权人于此期间不能从主债务人处获得满足,甚至将来也是如此,只有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才会实现债权,于是法律不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4、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应有的权利。保证人是债务人,因而应享有一般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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