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3、客体要件。即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4、客观要件。表现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又补齐构成犯罪吗
抽逃出资又补齐构成犯罪。在抽逃出资之后又进行补齐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多大的影响。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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