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对其具体的司法解释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寻衅滋事的量刑标准包括:
1、导致他人的轻伤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寻衅滋事罪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相关;
3、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直接以寻衅滋事罪的标准来进行处理即可。
二、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1、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
2、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衅滋事导致他人的轻伤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相关。
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表现为强拿硬要行为,两罪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寻欢作乐,无事生非。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而寻衅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综合上面所说的,强迫他人进行交易,这种行为是很容易造成他人受到伤害,而对于此罪的处罚一般也会按照案件的大小来进行判决,所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强迫任何人做任何的事情,不然的话一般就会被判有期徒刑,从而接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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