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34:22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2、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办理材料

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应加盖所属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广东省**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受理机关。

2、受理:收到申请人纸质申请材料在后,根据书面申请材料核对并处理网上填报的信息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应马上受理;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应当马上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有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需进行实地考察及专家评议。省教育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并寄送批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经办人员根据书面材料审核结果,处理电子信息材料,生成相应办理结果。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登陆广东省**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查询办理进度和审批结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有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需进行实地考察及专家评议。省教育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并寄送批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2号广东省教育厅政务服务大厅1-3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教育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2016年)

5.教育服务在广东设立独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范围除在内地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可扩大至在广东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2015年)

5.教育服务A.初级教育服务

B.中级教育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横琴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2015年)

5.教育服务A.初级教育服务

B.中级教育服务

具体承诺: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横琴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2016年)

5.教育服务A.初级教育服务

B.中级教育服务

为明晰起见,在广东设立独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范围除在内地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可扩大至在广东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2015年)

一、下放省级审批管理事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18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广州、深圳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六条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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