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会同财政部近日发布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根据各地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鼓励群众举报,增强举报积极性。
办法规定,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该办法予以奖励。
办法设立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机制。根据办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奖励标准上追加奖励金额。办法同时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办法进一步完善匿名举报奖励机制。办法规定了匿名举报奖励的领取方式和程序,即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可凭借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申领举报奖励。
办法整合了此前发布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展到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全领域,实现“四品一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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