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是多少?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还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或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部门应当说明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或现有房屋产权交换的,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对不能移动、不能重复使用的设备,应当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赔偿。
3。征收过程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评估结果非常重要,被征收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和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金额,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但在实践中,评估机构大多由征收人决定,评估费也由征收人支付,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评估机构不会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全额补偿。
当被征收人看到评估报告上的补偿价值严重低于市场价格时,不应轻易签字。在收到鉴定报告后10日内,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复核鉴定。对评审结果不满意的,也可以在收到评审结果后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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