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
时间:2023-03-08 14:43:07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罚却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

(2)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

(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

为此,我们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一、朋友盗刷我8万如何立案

1、被朋友盗刷8万若是想要被立案,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可以供证明确实被盗刷了8万的证据,会提高被立案的概率,这是由于盗刷的金额较大,故此公安机关一般都会立案处理。

2、盗刷8万的行为,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等的罪名。

3、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这里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4、信用卡必须是办理者本人持用,信用卡外借的行为首先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再者若是将信用卡外借,对方可能会恶意欠款,这样可能会导致自己无力偿还债务。若是借卡者利用信用卡实施违法行为,借卡者也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再者一旦信用卡在外借他人期间因遗失、被盗发生盗用的,根据《领用合约》以及相关的保险赔付条款,所有的损失均需由持卡人本人承担,而无法享受银行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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