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此次修改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进一步放宽,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进一步简化,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则进一步加大。新规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悉,此次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二次修改,旨在通过修改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化进程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改变,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进一步简化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方便群众,进一步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在源头管理上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满足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酒驾等将一次扣除12分
根据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根据《规定》,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规定》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合并。降低“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期限延长
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被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同时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同时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放宽残疾人申领驾照
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于残疾人驾车取消了很多的限制,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是丧失运动功能但是能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领残疾人专用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驾驶证。同时也允许手指末节残缺、或者是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小型汽车的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是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小型汽车的驾驶证。
据介绍,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车辆改装技术是相对比较复杂的,需要改装的部件比较多,目前条件不太成熟。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还有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和论证,并且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的实施情况来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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