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签订合同还应该注意许多的问题。
1、约定清楚投资数额、到期时间和条件。在投资数额较大时,一般不会采取一次性到账的方式,那么就要清晰约定每一笔资金的到账日期和条件,以免以后发生争议。若投资方只是说分期,并没提出到账条件,那么公司就不要主动和投资方谈到期条件,以免对己方束缚过多。若投资方明确提出资金到账有条件,那么尽量和对方协商为能达到和量化的条件。
2、约定清楚投资占有的股权比例
很多资方比较强势,一进来就希望控股,但对于公司来说,资方占有的股份,尤其是在前期,不能超过20%。若与资方不能就股权比例达成一致,公司原股东也可以适当让步,多给予资方一些股权,分红权多给一些,但是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尽量掌握在原来实际经营公司的股东手里。
一、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是以技术人员的知识或知识产权、技术诀窍、设备、工厂厂房等作为资本股份,投入合资经营或联营企业,从而取得该企业的股份权的一种行为。技术入股和资本入股一样享有按股份比例对企业所有权和按股分红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一般不是根据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担,而是由各方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观上已经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于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并且能够有效调动技术出资人积极实现成果的转化。但是,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币、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并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而且对其过高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了各种纠纷。
二、技术入股应当遵守什么样的程序
《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对于非货币出资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技术出资应当同样适用,即评估作价+依法转让。
专利技术相对容易操作,有比较明确的权属登记凭证,评估作价更加客观,转让程序一般也有明确的转移登记手续。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更多的情况属于非专利技术出资。非专利技术不论在权属凭证、转移手续上存在一定的模糊度,无法像专利技术那样明确。但即使如此,评估作价+依法转让的手续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需要全体股东对于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有一个协商一致的认知,包含但不限于技术的方案描述、权利主体、应用价值及价值增减如何应对等。
从实际使用的角度,非专利技术无法将相应登记证书转移至公司名下,就需要公司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相应技术,实际使用的过程性证据应当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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