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与非法占有的区别
(一)非法占有的解释
1、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非法占有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而“目的”乃是动机所趋向的结果。
2、从民法意义上说,所谓的“非法占有”,也就是指非依法律依据对他人的财物实施控制和管领的状态。
3、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的占用如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骗取而占有公私财产等。
4、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又未取得所有人许可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即非法地行使占有权能,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
5、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
6、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获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
(二)贪污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委托的受委托人员。四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性。
3、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客观要件
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2)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3)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
二、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从犯罪客体上看,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其对象只能是公共财产;而侵占罪侵占的是公司、企业财产所有权,其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也包括私人财物。
(二)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主体原系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而侵占罪主体是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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