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与赵先生原是夫妻。2006年10月20日,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判决,曹女士与赵先生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财产作出判决,已经生效。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曾向曹女士借款5万元,并且给曹女士写有欠条。日前,曹女士起诉要求赵先生偿还欠款,赵先生否认向曹女士借款,但又陈述欠条可能是其在醉酒情况下所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赵先生给付曹女士欠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向曹女士借款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借款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解除,曹女士向赵先生主张债权并无不当。赵先生对欠条的真伪持有疑虑,可申请有关部门予以鉴定。
法官提醒,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夫妻间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时也一定要慎重对待,切不可以玩笑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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