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有一句格言: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这已为其后世诸国法律所确认。也正是从罗马法开始,即有一种无法律依据而干涉他人事务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效果,这就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总能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总能对所处的危险进行自我救助,这就需要有人主动地对其提供帮助。例如,常见的见义勇为、下雨时帮助不在家的邻居收被子等行为,都是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通俗地说,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那么,无因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管理中产生的损失或必要费用又该谁来负责呢?
张某在一次爬山中见一女子正欲跳崖轻生,情急中他拉住女子衣服将其救下。救人过程中,张某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花去20元。
案例中,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那么,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呢?答案是不能的。无因管理多是基于仗义行为,并无求取报酬之意思,故不发生报酬请求权。
尽管如此,事实上,许多管理人在为受益人提供管理事务时都有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损害,例如案例中张某身体受伤。我们应当给予舍己为人、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公民在法律上以切实的保障。也正缘于此,无因管理才构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权人一方的管理人依法享有:
(1)偿还费用请求权;
(2)代偿债务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张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同时,张某也不应赔偿女子衣服损失。该女子衣服破损是自己行为造成的,张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张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张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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