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枣庄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需要的资料
1、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在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时需要提供)
4、离婚证明(未满十八周岁,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
5、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未满十八周岁,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
二、枣庄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的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审批,研究审批确认事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4、办结,根据审批结果出具同意的意见,出具书面同意结果
三、枣庄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2、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初审、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3、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之规定,按照便民利民、协调统一的原则,自2019年6月1日起,将由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调整为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公安户籍部门办理,与其他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程序、权限相一致,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变。
4、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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