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54:29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对环境不造成污染及破坏的,对清运车辆必须采取围蔽措施。

二、办理材料

企、事业单位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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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连南县网上办事大厅http://wsbs.liannan.gov.cn,申请账号,下载需提供的申请表格及上传资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至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受纳)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缴费及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综合窗口缴费及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受纳)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缴费及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综合窗口缴费及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二楼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七、办理费用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

第二十九条?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由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发给准运证,方可营运。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九条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由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发给准运证,方可营运。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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