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嘴山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节选)
第四条第二款:……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石嘴山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受理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人员或企业
三、石嘴山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办理地点
石嘴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26、27号窗口(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区行政中心五岳路51号,长庆东街与五岳路交汇处),1路、3路、7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大厅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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