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征收拥堵费有法律依据吗
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收取拥堵费涉及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一定要遵守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执法应当具有理性,而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执法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基于此,笔者认为,拥堵费以不收为宜,如果要收,也不能一开始就收取过多,而是应该先少量收取,以后再视交通拥堵改善情况逐渐调整。至于收取的方法,可以采取有关专家建议,实行画圈或分段方式收费。
如果决策者最终决定收取拥堵费,则一定要坚持立法先行,否则将会违背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又一基本原则,在结构上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方面。
法律优先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而法律保留则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这里面的法律保留,涉及到了行政执法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允许,而按照法律保留的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应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因此,如果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征收拥堵费,将面临违法追责,这是与目前大力推进的法治政府建设格格不入的。
如果北京市要征收拥堵费,必须先制定相关法律依据,而且这里的法律依据只能是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包括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普通规范性文件。
支持北京收取拥堵费的论者多以国外相关做法为依据。如新加坡1975年起在市中心6平方公里的控制区域,对进入的车辆每天收费3新元的“道路拥堵费”,公交车除外;英国伦敦和瑞典斯德哥尔摩,于2003年和2007年先后开始对市中心的车辆征收“道路拥堵费”。2008年3月31日,美国纽约市议会表决通过了在曼哈顿区征收交通拥堵费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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