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扣留、提取等执行措施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本案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被执行人王-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后,再对被执行人在单位的工资收入采取扣留或提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种,公告送达期间极有可能发生被执行人支取其应得收入的情况发生,案件将难以执行到位,故应对被执行人王-辉的工资收入及时采取扣留或提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种更好的理由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条规定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利用执行通知逃避债务履行,只要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执行员可立即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无需再制发执行通知书。由于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工资股份收入又处于一种极易支取的状态,被执行人很容易出现“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认定这种可能性可以结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收入情况、债务金额、对偿还债务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因此,对本案被执行人王-辉的工资股份收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及时采取扣留或提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执行的释义
为法律名词,原义是指贯彻施行;实际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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