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附加条件
时间:2023-02-23 19:32:19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协议,一般不能有附加条件。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的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因此,离婚这种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或者不得与特定第三人结婚等。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作为同意离婚的附加条款或者前提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指明该协议离婚行为的违法性,告知当事人取消所附加的条件,否则,应当认定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不予受理其离婚请求。

一、离婚协议有用吗

首先,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离婚协议有用。

二、如何写离婚协议书

在离婚协议书中,我们除了一些基本个人概括,例如:姓名、年龄、性别、个人居住地、结婚证编号等,还应当正确书写出下列内容:

1、双方的离婚,完全是出于自愿;

2、子女的抚养权的问题,在离婚之后由谁抚养,谁需要支付抚养费,支付的方式;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家中的物品、现金、债权等分割情况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情况;

4、其他事宜

这也是协议书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例如:住房问题,如果因为离婚,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和双方认为有必要列出的内容。不少家庭对法律的了解的有限,为了更好的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也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自己,避免出现因为个人情绪问题而感情用事,造成后悔的情况,建议不清楚法律的朋友们,可以去咨询像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也可以由律师根据我们的自己的意愿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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