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划分为几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二)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构成要件
(一)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二)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期限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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