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设定如下: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股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质押人和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录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同一债权既设定留置、质押、又设定抵押、保证担保,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资产处置的实践中,同一债权有时既设定第三人保证,又设定物权担保。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质押和留置。根据法学原理,同一财产上物的担保中的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担保物与其他担保并存时,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担保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利。
不良资产的担保中,如遇到同一财产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实现担保权时,我们应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担保为按份担保,既同一债权,担保是按份额约定的,那么以合同约定为准,实现担保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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