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移送普通程序审理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一种独立的一审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其派出的法院简易程序仅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简易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程序、传唤方式简单审判采用单一委任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程序简单,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这里的派出法院包括永久设立的人民法院和为方便审理案件而临时派出的法院。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审判级别。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基本一致,能够提供可靠证据。人民法院不需要调查取证来判断事实、澄清是非曲直;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即谁是责任承担者,谁是权利持有人;小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责任和诉讼标的没有原则性分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改为简易程序。本内容是对简易程序规定的新补充,充分体现了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com
全文6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