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收取财物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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