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监狱服刑的人、在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任职的人,还有那些债台高筑还没有还清的人。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公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财产罪、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不满五年,或者因该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不到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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