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在经期可以享受到哪些劳动保护
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1.禁止食品冷冻庫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禁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禁止《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
三、职工怀孕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怀孕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观察期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怀孕女职工有以下权利:
1、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2、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3、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4、怀孕妇女的休息权,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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