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是当前交通肇事违法犯罪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恶性交通肇事犯罪不断增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肇事后逃逸也增加不了什么处罚,助长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心态,从而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一、交通肇事罪及其刑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特征主要有: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赔偿的从轻情节
交通肇事事后赔偿法定从轻情节理由大致如下:
1、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符合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交通肇事罪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驾驶人员)因违背其职责要求而实施的一种过失犯罪,其与一般过失犯罪的区别关键就在于,衡量此类犯罪危害性的大小不仅要正确看待其犯罪危害结果,还要全面分析行为人在特定义务上的过错程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作为专门驾驶人员不仅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还负有事故发生后防止危害结果扩大、救助他人的义务。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是其救助义务的一种合理延伸,是否赔偿不仅直接影响着被损害权益的恢复和救济,更直接反映了肇事者的悔罪、认罪心理。将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不仅与主客观相一致的刑罚原则相契合,而且也体现了交通肇事罪作为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要求。
2、事后赔偿作为法定从轻情节有助于统一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近年来各地道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肇事案件逐渐成为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由于现有法律规定未将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而仅仅将其视为一种酌定情节,未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实践中对于肇事者赔偿到位、肇事双方达成谅解的案件,在不同地方往往存在着起诉、不起诉、撤案等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一现象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执行的统一性。将事后赔偿纳入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法定从轻情节,有助于司法机关消除实践中的认识分歧,统一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司法标准,进而对此类案件作出准确判罚。
3、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将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中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未将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定量刑情节,受保护被害人理念的影响,实践中部分地方出现了片面强调交通肇事案件事后赔偿而忽视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逃逸),导致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出现了轻富重贫的不正常现象。如果将事后赔偿纳入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不仅有助于合理界定事后赔偿与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关系,实现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处罚深层次的实质理性,而且将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价,完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法。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