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后,在侦查期间或者被判一年以下余刑一年以下的关在看守所。《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监狱法》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老赖逃避执行被拘留后忙还款
【案例介绍】
2013年秋季,李某承包同村谢某的建房工程,建好后,谢某却拖欠李楼一万余元建房款,被李某告上法庭后,法院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谢某却外出打工不归以逃避执行,该案也因被执行人谢某外逃、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今年春节将近,自以为逃过了风头的谢某探头探脑地回到了家里,当天晚上就被执行干警按在床上。
刚被抓获时谢某态度蛮横,柘城法院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谢某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被送交拘留所后,谢某认识到了规避执行的严重后果,主动承认错误,打电话多方筹措执行款。第二天,谢某的亲属将执行款交到执行局,法院也于收款当日将执行款交给申请人李某。因谢某承认错误并积极履行义务,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他的司法拘留。
【知识链接】
规避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意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采用不当的手段恶意转移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并决定自7月22日起正式施行。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情节严重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操作,这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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