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河间市束城镇的两个高良明同时受到了该市地税机关的处罚,每人被处罚款2000元。
原来,束城镇上有一个50多岁的高良明,还有一个年轻一点的高良明,年长的高良明在束城街面上经营日用百货已有10多年了,年轻的高良明去年高中毕业后,见经营百货赚钱,便从今年3月份开始,也干起了百货生意。百货生意虽说赚钱,可每当想到每月要缴一二百元的税,小高良明还是有些心疼,于是,便打起了偷税的歪主意。一天,他和老高良明一同去批发站提货,见有人叫高良明,两人都应了一声,见此情景,小高良明不禁计从心生。他想,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都没有贴照片,每月给老高良明10元钱的好处费,条件就是每到税务机关查税务登记证时,借老高良明的证用一下,这样,平时就不用缴税了,他把自己的想法和老高良明一说,老高良明觉得只是把税证借一下,还能每月白拿10块钱,就想也没想点头同意了。谁知,没过几天,随着税务机关对百货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这两个高良明的双簧戏刚一上演便露了马脚。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18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第60条第1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5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责令两人限期改正,同时对小高良明以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为由,处罚款2000元;对老高良明以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转借税务登记证为由,处罚款2000元,这两人真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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