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的构成三要素
时间:2023-03-10 08:32:42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犯罪构成该当性。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2)违法性。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3)有责性。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一是违法性认识,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一、但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要件

犯罪成立要件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者关于成立犯罪一般条件的学说。认为犯罪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因此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责任是犯罪成立的三个一般要件。(1)构成要件该当性。即犯罪必须是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参见“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即犯罪必须是有违法性的行为。

二、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根据有二:一是主观根据,二是客观根据。

研究主观根据,必须从人的意志入手,人的意志具有相对的自由,这就标志着人可以凭借着自己的认识,在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意志自由同时还标志着人在自己意志支配下行动时,不仅能够明了自己行为的实际内容,而且能够了解行为的结果及其社会意义。因此,产生了具有意志自由的人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似乎是不自由的,但这种不自由是以能够自由为前提的。即行为人本来能够获得意志自由,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对社会利益,人民安危疏忽大意或严重不负责任,从而导致了行为的盲目性,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这种不自由的现象后面包含着行为人的自由选择,对此,社会必须加以责难。此外,过失犯罪的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和社会共同的生活准则并因此而造成重大损失,这是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以下把这种学说称为相对意志自由论)。

在日本刑法理论中,过失责任论经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以及最新过失论三个发展阶段。目前,这几种学说仍在不断地进行论战。

旧过失论以行为人主观上违反预见(注意)义务为核心,将过失与故意共同作为责任要素或责任形式理解,而责任纯属主观范畴,它与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以及违法性都无关。当然,这里的违反预见义务是以预见可能性为前提的。总之,旧过失论从主观的意志自由论出发,认定过失纯属有责性的范围。

新过失论认为,不是所有的违反注意义务都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只有违法的即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注意义务才成为过失罪的原因。这种性质的违反注意义务,其本身就包含着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违法性。于是,新过失论就将过失从有责性的范围转移到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上来。新过头论应二次大战后现代社会新变化的需要而产生。现代物质文明的急剧发展本身就孕育着侵害社会法益和公民个人法益的危险行为的增加。例如高速交通运输、大规模的土木建筑、科学试验等等,对这类行为不仅不能以有危险为理由而加以直接禁止,反而应积极鼓励。然而,对这种危险发生的程度却应当限制在能够为社会所忍受的范围。而这一范围通常是由法律、法令或规章制度来限定的,因此,只对违法(广义)的违反注意义务加以责难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将过失作为违法要素的新过失论是以回避结果义务为轴心而展开的,因此,过失责任的根据就在违反回避结果义务和回避的可能性方面。就理论前提而言,旧过失论的违反注意(预见)义务也好,新过失论的违反回避结果义务也好,都离不开预见可能性这一概念。而且新旧过失论都要求有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即对结果的发生和自己行为之间的基本因果过程要有预见可能性。但也有人对此表示异议,认为预见可能不一定要那么具体,只需有笼统的不安感、危俱感就足够了。这就叫做危惧感说,也称为最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这种最新过失论具有扩大过失责任范围的倾向。它是适应日本60、70年代经济高速发展、公害现象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提出的。

以上各种过失犯罪理论,都是为了适应日本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们的内容既有合理性,也有欠缺性。近来,旧过失论又有所抬头,多种过失论之间展开了激烈争论。

实际上,我国的对意志自由论在主观上强调行为人对待自己行为后果的心理态度,强调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自由选择负责;在客观上强调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和人类共同生活的准则,这种将规范评价和道义评价相结合的观点。基本反映了对过失犯罪进行非难的实质。但责任和义务是紧联在一起的,过失责任的核心是注意义务和预见可能性问题。而相对意志自由论没有明确提到违反义务,甚至在论证中也未提到,这不能不说是个缺点。

由于日本刑法总则没有给犯罪过失下一个法律上的定义,所以,日本刑法学界对犯罪过失的定义、归责根据等问题发生种种学说上的争论也就是不奇怪的了,但他们的刑法理论能够顺应现代化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适时地提出一些新观点,这对我们颇有启迪。

全文2.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刑事责任能力 最新知识
针对刑法犯罪的构成三要素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刑法犯罪的构成三要素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