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以申请或者法院通知的方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兴趣”。《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具有法律利益”。一般认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不仅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且具有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解决纠纷的客观作用。因此,应该对“利益”进行广义解释。这种利益不仅包括与被起诉的行政行为有关的利益,还包括与诉讼结果有关的利益。它不仅包括直接利益,还包括间接利益。(1)直接利益是指权利和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例如,知识产权局授予甲方专利时,乙方对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决定提起诉讼,丙方认为该专利应属于自己,并请求撤销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决定。在本诉讼中,C作为第三方请求撤销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决定,该授权决定与B相同,但专利权的所有权和B的权利要求是独立的,即,第三人对专利权所有权的请求不同于其他当事人的请求。(2)间接利益是指权利和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例如,规划部门批准了甲方的建房申请,但甲方的房屋被水利部门作为违法建筑强行拆除。甲方拒绝接受水利部门的拆迁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划部门与水利部门的拆迁决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与拆迁决定的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定拆迁决定合法的,甲方可以要求规划部门赔偿房屋损失。由于规划部门批准了甲、乙双方的建房申请,因此也对甲方的建房损失负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规划部门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只要是合法权益,即:,这种关系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成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依据。第三人是参与他人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方并非不可能成为原告,而是没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另一人提起诉讼后,认为有必要参加诉讼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方和原告之间的时间差是一个重要的差异。第三方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第三人参与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这方面,第三方独立于原告和被告,即使其诉讼主张可能与原告或被告一致或部分一致。但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人不依赖原告或被告。他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并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第三人的确认一般来说,第三人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参与他人提起而非起诉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例如,在行政裁决案件中未被起诉的一方。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起诉而被法院以第三人身份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例如,如果原告坚持几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动,被告不作为第三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释、司法实践和一般理论的角度,以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为主要作用的第三人,第三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行为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拒绝接受处罚,他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受害者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受害人拒绝接受处罚并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犯罪人可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受到共同处罚的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对两名以上的违法者进行处罚,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不提起诉讼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裁决案件的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的,行政机关应当确认裁定权。一些当事人拒绝接受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些当事人则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与行政机关签订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这类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被授权的组织,不能作为被告,但不免除赔偿责任。该组织应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增加被告人,原告人不同意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只有一名被告,原告的指控不正确,法院应要求原告更换正确的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则驳回诉讼。但是,应当有两个以上正确的被告人,原告只起诉其中一部分,不同意起诉其他具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的,这些行政机关应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III.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这里要把握的问题是:
1。第三方参与诉讼的时间。第三人应当在原告、被告的诉讼程序开始、判决尚未作出前参加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两种方式:申请和通知。
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法院许可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拒绝接受裁决,他可以在10天内上诉,参加诉讼的通知必须有理由,第三方有权拒绝。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上诉权。如果法院未经通知就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则构成对诉讼主体的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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